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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乐律学

2008-7-2 13:29| 发布者: 李艺| 查看: 524| 评论: 0

摘要: 中国古代乐律学 theory of tone-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音乐史上研讨音乐基本原理与基础技术理论的一个跨越若干个有关学术分支的综合学科。今按乐律学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发展分 3个方面分述如下:乐律学的概念 乐律学的现代概念,大体上含着“乐学&rd

中国古代乐律学 theory of tone-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音乐史上研讨音乐基本原理与基础技术理论的一个跨越若干个有关学术分支的综合学科。今按乐律学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发展分 3个方面分述如下:乐律学的概念 乐律学的现代概念,大体上含着“乐学”与“律学”两方面,而在古代,两者却密切关联,不可分割。

乐学主要是从音乐艺术实践中所用乐音的有关组合形式或艺术规律出发,取形态研究的角度,运用一般逻辑推断的方法(非精密计算)来研究乐音之间的关系。律学主要是以自成乐学体系的成组乐音为对象,从音响的自然规律出发,取音响学(中国古代称“声学”)角度,运用数理逻辑的精密计算方法来研究乐音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乐律学中的“乐学”部分,大体相当于现代的音乐基础理论和作曲技术理论,而范围略宽;“律学”部分大体相当于现代音乐声学中侧近于生律法与律制方面的研究。

中国古代,乐学与律学的关系融为一体,并未分别称“学”。明末朱载□分创《乐学新说》与《律学新说》以前,历代史籍就乐律学方面来说,只是相对集中地把乐学史料汇集于“乐志”,把律学史料汇集于“律书”、“律历志”等,其间并无严格界限,即使在朱载□的著作中,也无从割裂乐、律关系把它们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学科。

中国的传统律学理论,数千年来,延绵不绝,自成独立体系;内部涵有的自然科学属性,也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乐学”,不受或较少接受社会文化历史带来的音乐形态演变过程的影响。但传统律学作为中国古代乐律学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过程始终是作为乐学理论的理论基础而存在的。无论先秦钟律、汉代京房六十律、晋代荀□笛律、南朝宋何承天新律、直至朱载□的新法密率,无不发端于各个历史时代的音乐实践的需要,密切结合于各当代音阶形态与旋宫性能的要求,为之而创新律制,为之而提供理论基础。一部中国古代乐律学史,始终围绕着下列课题而发展着:乐器的调律问题,宫调体系与一定律制、一定乐器的关系问题,一定乐种在音乐实践中的乐、律关系问题,以至有关记谱法的规范等。简而言之,中国古代乐律学从主要方面说是中国古代音乐中的律、调、谱、器四者之间的综合关系之学。

应补充说明的有下列两点:①传统概念中的乐律音律、律吕等词汇,经常互相混用,这也是古代乐律学中乐、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结果。“声律”一词,除用于专指的音韵学涵义外,亦常等同于乐律概念。音律、律吕又常用来表述偏于“律学”涵义的狭义概念;但详审音律之学、律吕之学等词的用法,其中仍常含有过量的乐学内容。有时,“律吕”只是用来表达一个极为确定的狭义概念,即单指六律六吕、十二律名的律学概念。②文人著作中所说的“精通乐律”(或将乐律一词改用音律、律吕),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精通乐律学,经常只是泛指“精通音乐”或“知音”的意思。

中国古代乐律学的基本内容 传统乐律学的整理(包括发掘)工作,在现代是作为“历史理论”遗存物的研究而存在的。它曾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各个发展阶段中作为当时的“应用理论”而存在;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现今存活着的传统音乐中的形态规律;但它究竟不能等同于可在现代民族音乐实践中完全套用的“应用理论”。为了便于理解中国古代乐律学的基本内容,今略去中、西音乐理论及其相应概念之间的差别,大体上参照现代音乐学中有关应用理论的纲目,可以分别就乐学、律学两个方面表解如下:

中国乐律学的历史发展 中国的传统乐律学不计文字史料中的追叙,仅按考古实物提出的、已经存在理论体系的证据来计算,亦有3000年左右可考的历史。

中国乐律学史涉及到多学科的不同学术部门间历史发展过程的复杂关系。自先秦以来即与音乐文化史、自然科学史中的许多问题互有关联;分别与计量科学、古代声学、古算法、天文与历学、乐器制造工艺、古乐种的宫调体系、旋宫方法、记谱法等各个方面互有关联地发展着。

古代乐、律理论出自“共生”过程,理论的表述也互为条件;乐学、律学的发展也互有因果关系,律制上新的方法起源于旋宫的要求,新律制的应用也是重新确立宫调系统的原因。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又曾有各种非平均律的律制起着主要作用,主宰着乐器的调律和民族音调的特点。因此,正如乐与律的关系在实践中的不可分割一样,一部乐律学史也同样不可就律学史与乐学史两个分立的范畴来作割裂的考察。

乐律学史的发展阶段分期问题,历来并无成说。由于它和音乐艺术的各个历史时期在文化形态上密切相关,由于中国乐律学史是随着音乐实践的需要而发展着的,根据音乐史上发生过的重大变化,分别按照:酝酿期(远古及夏商)、奠基期(西周)、经学期(秦、汉)、演化期(魏晋隋唐)、整理期(宋元明清),共5个阶段分述如下:

酝酿期

上古至商周之际,为歌舞乐三者紧密相关的“乐舞”时期。人们对乐、律的熟悉处在感性阶段。实践中,夏、商古磬的实测音高反映出人们已有绝对音高观念。自新石器时期以来,已根据自然听觉的需要,在乐器制作中作倾向于纯律关系的调律。《虞书》“律和声”的记载反映出先民对乐、律的关系已有初步理解。

进入西周的社会历史阶段前,商代五音孔陶埙已具备吹奏出11个半音(包含某些半音关系)的可能性,已为周代十二律理论的产生预备了前提条件。

奠基期

西周中晚期至战国间,为王侯宫廷钟磬乐得到高度发展的时期。人们对乐、律的熟悉进入了对概念进行规范,对度量关系进行计算,形成理论的阶段。这一时期的律制,被后世称为“钟律”。钟律具有两个历史来源:①上古以来的纯律音系的传统。②西周始见的十二律名及其所代表的三分损益法。

钟律在先秦宫廷音乐中的应用,已由当时的乐师总结为系统理论:①音阶理论。五声与七声的关系,七音阶名和变化音名的确立等。②乐学理论的均、宫、调体系,术语与概念。③乐、律关系的理论及计量标准问题。④正律器、生律法及其运算方式(名为“均钟”的弦准及律管的应用,记载于《管子?地员》的三分损益法,《曾侯乙钟铭》的□、曾三度音系)。⑤由黄钟、大吕等十二正律及其同位各变律组成的非平均律十二律位旋宫体系(见宫调)。

这一时期的乐律学代表人物是伶州鸠。乐律学的重要文献除《国语》中的“郑语”、“周语”及《曾侯乙钟铭》外,还有散见于经、史及子书中的一些片段材料。

经学期

秦汉间,钟磬乐衰微,为丝竹、相和与鼓吹乐兴起的时期。先秦乐律学在官府失传,附庸于“经学”,成为经生副业。经师墨守伶伦制律与《吕氏春秋》的片面记载,使律学理论沿着单一律制的三分损益管律而发展;阴阳五行家与图谶家使乐、律的解释走上神秘难解的途径;而民间传承的乐调又在“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思想控制之下失载;其中,透过经师的“传”、“注”、纂集整理工作,透过文学、诗、赋与诸家杂著遗留给后世的乐律学材料,是两汉学者在音乐史料严重散佚的情况下仅能作出的重大贡献。

两汉限用三分损益法与拘守管律的直接后果,是在旋宫问题上出现了乐与律之间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宫廷中的旋宫实践,屡作屡辍,被后世看作“唯奏黄钟一宫”(《隋书?音乐志》)。俗乐中的乐调理论已经无从根据经籍所载的宫调体系作为命名规范。相和歌的清、平、瑟三调,楚声中的楚、侧二调,基本上是从属于乐器的调弦经验的系统。

这一时期的乐律学家独能摆脱偏见并有创造的代表人物是京房,重要文献有《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乐律材料及《淮南子》等诸家杂著。

演化期

魏晋至隋唐间,为清商乐和燕乐歌舞在贵族社会中盛行的时期。乐律学在很大的程度上摆脱了经学的统治,宫廷音乐的俗乐化和各民族直至疆域内外的音乐文化交流,发展了乐、律的实践,推进了乐律学的新的进展;贵族士大夫直至个别帝王亲身参与乐律学研究也为这一时期的重大创造提供了客观条件。

这一时期的创造主要是围绕着俗乐调的旋宫性能与乐器调律问题而进行的:①蔡邕的学说打破了单一律制的束缚,开始了度量衡方面计量问题的进一步的精密考据与研究。②京房六十律结合乐器调律与俗乐调的应用,发展为荀□的十二笛律;又在另一条线路上衍化为钱乐之、沈重的三百六十律。③何承天开创了由正、变各律复归于十二律的、力图接近平均等程关系的新律的探索;承先启后,恢复与推行了京房、陈仲儒、梁武帝等重视弦律的传统。④范阳祖氏之学,经祖莹、祖□、万宝常、祖孝孙等精研,化繁为简,复归于十二律旋相为宫的原则,从实践上解决了宫廷雅、俗乐的旋宫与乐器调律问题。⑤俗乐调的理论体系在唐代得到系统整理,出现了《乐书要录》等专著及有关“二十八调”的系统论述。⑥荀□解决了“笛律”的管口校正问题,属于本阶段音乐声学方面的重大成就。

这一时期的重要文献除有关史籍中的乐志、律历志外,今存《古今乐录》佚文、《乐书要录》残卷、徐景安《乐书》佚文及段安节《乐府杂录》等。

整理期

五代战乱以后,至宋、元、明、清间,为音乐生活繁荣于市井,歌舞伎乐的地位渐被戏曲音乐代替的时期。唐代的乐律学知识已在战乱中多所散失,加上祖孝孙之学不传律数,俗乐调的理论体系虽曾略见于晚唐史料,但已不得确解。因此,北宋间虽已进入传统学术的大整理,乐律学的整理工作初被重视,已称“绝学”。但宋人究竟在乐律学的传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拓展了研究规模,也使之渐成系统。自此以后,明人不绝如缕,至朱载□而集传统乐律学之大成。

中国传统乐律学以十二律位统八十四调的学说,始终贯串着旋宫实践问题的主线,为解决乐、律矛盾而发展着。自先秦钟律起,至朱载□创新法密率终,囊括了古代乐律学史的全部发展过程而达到顶峰。音乐文化史上的律学实践,在律制问题上当然并不以朱载□的平均律为其终结,但乐律学的发展在清代虽有江永等人僻求精奥,实已无补于乐律实践。此外,歌曲音乐中的词调,琴曲中的琴调,至明清以来已无重大发展,清代戏曲宫调理论徒托“二十八调”空名,已无实际意义;乐律学史在清代的发展已不再是根据音乐实践中提出的新课题而追求进一步的探索,转而走上乾嘉学派的途径,通过 文献学的研讨,博求训诂、注疏、考证;新起诸家的意义所在,主要是就乐律学史中留下的疑难问题展开了新的论辩。中国乐律学史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是:采用现代方法来阐明古代文化现象,把握音乐艺术中有关应用技术理论的历史发展规律及其中浸润着的民族特点,从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音乐文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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